
1.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包括積木本體、音樂機芯、及傳動件;所述積木本體內設有收容腔,所述音樂機芯與傳動件安裝在所述收容腔內,所述音樂機芯設有一用于撥動機芯的轉軸,所述傳動件固定于所述轉軸上;
所述積木本體上設有一通過動力源帶動的轉動桿,所述轉動桿部分收容于所述收容腔內,部分伸出所述積木本體;收容于所述收容腔內的轉動桿上套設有齒輪一,所述齒輪一與所述傳動件嚙合。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還包括一聯動件,所述聯動件收容于所述收容腔內;所述聯動件設有一與所述傳動件嚙合聯動的連接面,以及對接其他積木時作為驅動源的驅動面,所述驅動面伸出所述積木本體的表面。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源為固定于轉動桿兩端的車輪或固定于轉動桿一端的馬達。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件為齒輪二,其包括底面及與底面呈垂直狀的齒面;所述齒輪一為蝸桿。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件還包括防反轉棘輪組,所述防反轉棘輪組固定于所述轉軸上,且與所述齒輪二的底面抵接。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輪組包括棘輪及棘爪,所述棘爪一端與所述齒輪二連接,一端部分收容于所述棘輪內。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件還包括齒輪四,所述齒輪四設于所述齒輪一與齒輪二之間。
8.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聯動件包括齒輪三,其包括上齒部與下齒部,其中所述上齒部為驅動面,所述連接面設于所述下齒部上,所述積木本體上設有傳動開口,所述上齒部通過所述傳動開口凸出于所述積木本體表面。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聯動件還包括一彈簧,所述彈簧固定于一定位軸上,所述定位軸固定于所述收容腔內;所述彈簧與所述齒輪三的下齒部的底部抵接。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防干涉的支撐件,所述定位軸固定于支撐件的底面上,所述齒輪三固定于所述支撐件上方,所述傳動件固定于所述支撐件的一側。
11.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聯動件還包括齒輪五,所述齒輪五設于所述傳動件與齒輪三之間。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積木本體為車體,其包括車底及車身,所述車身的上表面上設有多個積木釘頭,車底的下表面上設有裝配孔。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自帶發聲源的音樂積木,其特征在于,所述積木本體的一端設有用于連接的掛鉤,另一端設有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