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軟土、區域性特殊土地基抗沉降,具體涉及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
背景技術:
1、近些年建設于區域性特殊土地基(沿海深厚軟土、濕陷性黃土、鹽漬土等)的項目日益增多,不可避免的會遇到由于特殊土不良特性引起的地基失穩、工后沉降、反復維修治理等一系列問題,目前現在的相關技術,往往只在建筑主體結構基礎下進行打樁,只能保證建筑主體結構滿足沉降變形要求,但室外散水、臺階、坡道、一層地坪面等建筑附屬構件仍然會發生傾斜坍塌、沉降變形,已成為工后沉降危害通病問題,不僅嚴重影響工程驗收和美觀性,后續還需定期投入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維修治理。
2、即使預先采取排水固結法、換填法,也會由于軟土厚度大,壓縮性高,僅可消除部分沉降,難以根治解決工后沉降問題。且排水固結法、換填法施工工序復雜,工期長,難以滿足建設工期要求,費用較高,經濟效益較差。
3、有鑒于此,特提出本發明。
技術實現思路
1、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本發明通過設置第一連系梁、第二連系梁和鋼筋混凝土結構柱用于支承建筑外墻和室內地坪面層時,夠防止建筑外墻和室內地坪面層在特殊性土地上傾斜坍塌、沉降變形,減少了后期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而且相較于排水固結法、換填法等具有工序簡單、工期短、經濟效益高的優點。
2、本發明包括如下技術方案:
3、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包括連系梁結構,所述連系梁結構包括第一連系梁和第二連系梁,所述第二連系梁的兩端均連接有所述第一連系梁,所述第一連系梁的梁高大于所述第二連系梁的梁高;所述連系梁通過鋼筋混凝土結構柱連接地下樁基。
4、進一步地,所述第一連系梁與所述第二連系梁的頂面的標高相等。
5、進一步地,所述連系梁結構上方依次設置有第三連系梁和防沉降架空底板;所述防沉降架空底板上方用于連接建筑外墻和室內地坪面層或所述防沉降架空底板用于連接室內地坪面層。
6、進一步地,所述建筑外墻位于所述第一連系梁上方。
7、進一步地,所述第一連系梁的厚度≥所述建筑外墻的厚度。
8、進一步地,所述第一連系梁的側面還連接有懸挑梁板,且所述懸挑梁板與所述第二連系梁分別位于所述第一連系梁的相對兩側;所述懸挑梁板用于連接懸挑坡道或懸挑臺階。
9、進一步地,所述第一連系梁、第二連系梁和懸挑梁板的頂面的標高相等。
10、進一步地,還包括懸挑散水,所述懸挑散水連接所述第一連系梁,且所述懸挑散水與所述第二連系梁分別位于所述第一連系梁的相對兩側。
11、進一步地,所述懸挑散水包括水平部和豎直部,所述水平部一端固定連接所述第一連系梁,另一端固定連接所述豎直部的一端,所述豎直部的另一端向地下延伸。
12、進一步地,所述水平部和豎直部一體成型。
13、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本發明包括如下優點:
14、1、本發明通過設置第一連系梁、第二連系梁和鋼筋混凝土結構柱用于支承建筑外墻和室內地坪面層時,夠防止建筑外墻和室內地坪面層在特殊性土地上傾斜坍塌、沉降變形,減少了后期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而且相較于排水固結法、換填法等具有工序簡單、工期短、經濟效益高的優點。
15、2、本發明能夠實現建設于沿海深厚軟土地基及其他可能產生工后沉降的區域性特殊巖土地基上建筑物一層地面(即室內地坪面層)、散水、臺階和坡道等建筑附屬構件無需進行地基處理,不受工后沉降影響而出現傾斜坍塌、沉降開裂。
16、3、本發明可在建設于軟土地基或其他可能引起沉降的特殊性巖土地基上,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17、4、本發明通過連系梁結構、鋼筋混凝土支柱、懸挑梁板、第三連系梁以及防沉降架空底板和建筑物形成形成一體化整體式抗沉降結構,具有更好的抗沉降效果。
18、本發明的其他特征和優點將在隨后的說明書中闡述,并且,部分地從說明書中變得顯而易見,或者通過實施本發明而了解。本發明的目的和其他優點可通過在說明書以及附圖中所指出的結構來實現和獲得。
1.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連系梁結構(10),所述連系梁結構(10)包括第一連系梁(11)和第二連系梁(12),所述第二連系梁(12)的兩端均連接有所述第一連系梁(11),所述第一連系梁(11)的梁高大于所述第二連系梁(12)的梁高;所述連系梁通過鋼筋混凝土結構柱(20)連接地下樁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系梁(11)與所述第二連系梁(12)的頂面的標高相等。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連系梁結構(10)上方依次設置有第三連系梁(30)和防沉降架空底板(40);所述防沉降架空底板(40)上方用于連接建筑外墻(50)和室內地坪面層(60)或所述防沉降架空底板(40)用于連接室內地坪面層(60)。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筑外墻(50)位于所述第一連系梁(11)上方。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系梁(11)的厚度≥所述建筑外墻(50)的厚度。
6.根據權利要求3-5任意一項所述的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系梁(11)的側面還連接有懸挑梁板(70),且所述懸挑梁板(70)與所述第二連系梁(12)分別位于所述第一連系梁(11)的相對兩側;所述懸挑梁板(70)用于連接懸挑坡道(80)或懸挑臺階(90)。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系梁(11)、第二連系梁(12)和懸挑梁板(70)的頂面的標高相等。
8.根據權利要求3-5任意一項所述的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懸挑散水(100),所述懸挑散水(100)連接所述第一連系梁(11),且所述懸挑散水(100)與所述第二連系梁(12)分別位于所述第一連系梁(11)的相對兩側。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懸挑散水(100)包括水平部(101)和豎直部(102),所述水平部(101)一端固定連接所述第一連系梁(11),另一端固定連接所述豎直部(102)的一端,所述豎直部(102)的另一端向地下延伸。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一種整體式抗沉降建筑附屬構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平部(101)和豎直部(102)一體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