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務器產品中可用于托盤固定的把手,包括提手和把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提手的一端通過銷釘與托盤側壁鉸接,提手的另一側設置有卡勾,卡勾后側設置有抓持柄;把手柄的下側通過銷釘與托盤側壁鉸接,把手柄的下端設置有下掛勾,托盤下方的固定底座上設置有限位釘,下掛勾與限位釘卡接配合;把手柄的上端設置有上掛勾,上掛勾與提手的卡勾卡接配合。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服務器產品中可用于托盤固定的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銷釘為臺階釘。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務器產品中可用于托盤固定的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銷釘上套接有扭簧。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服務器產品中可用于托盤固定的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提手下方的托盤側壁上設置有限位臺階。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服務器產品中可用于托盤固定的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把手柄中部為C形或U形。
6.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服務器產品中可用于托盤固定的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把手柄中部側面設置有加強筋。